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0〕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38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凸显岗位属性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

二、按需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体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合理利用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置人员。



三、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援助对象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

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签订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

各地可依据本地实际,结合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就业能力,探索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并主动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四、规范管理使用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要的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并提供岗位名称、岗位数量、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招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