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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使用,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市、区财政共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园文、价格主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实行整体移交。对验收中存在问题但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可按照“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原则,接管单位先行接收管理,建设单位同步整改。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移交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以及环保、人防、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收费管理信息接入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系统。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移交接管时,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签订《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

七、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可直接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停车收费服务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或按照招投标合同执行。  

八、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运营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停车场(库)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库)名称、运营管理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