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工作,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
国税函〔2008〕3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是指具有
契税征管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评税系统”核定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重新评定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争议处理以公平、合理、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
第五条 争议处理工作,由核定“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并征收“二手房”转让环节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二手房”转让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