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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5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保障监察特殊案件实行“绿色通道”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特殊案件是指涉及特殊群体或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前款所称“绿色通道”是指与劳动保障监察法定程序相比更加快捷高效的特别程序。
   第三条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特殊案件“绿色通道”管理,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程序正当与效率优先相结合,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特殊案件“绿色通道”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特殊案件“绿色通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对涉及特殊群体或具有特殊情形的,应当启动“绿色通道”。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特殊群体,是指投诉人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生活或者经济存在较大困难的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
   (二)严重残疾或者行动不便的劳动者;
   (三)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需要特别关注或者存在特殊困难的群体。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特殊情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发生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
   (二)接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