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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湖北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湖北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鄂农规〔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地税局、工商局、农垦局、供销社、国税局、银监局(办):

  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把规范发展、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突出基层首创精神;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分类指导,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典型示范,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效应;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指导扶持相结合,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二)目标任务。经过5年的努力,我省农民合作社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制度规范、运转有效,产权清晰,社务公开,民主管理、生产经营能力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成员权益有保障。力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1万家。

  二、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内容

  (三)规范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需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明晰成员出资(含资金与资产、技术、经营权等作价出资额),并经全体成员同意后注册,如实提交全体成员名册,工商部门依法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农民合作社登记或变更后须及时到同级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农民合作社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纳入示范社认定和政策扶持范围。经营异常名录将不定期公布,并以文件形式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鄂工商注〔2013〕62号)办理。农民合作社要做到证照齐全。

  (四)规范治理方式。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组织机构,要依法依章履行职责并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大会允许实行附加表决权。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会”参会人员需有签到手续,议定事项需做好会议记录。农民合作社要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规范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社员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积极参与“三品一标”认证,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尊重市场规律,实行以销定产,为社员提供全程化生产服务。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生产规程标准化、产品营销网络化、财务会计电算化。

  (六)规范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社应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