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明确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
连价费〔2015〕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第三批)的通知》(连价法〔2018〕132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和《
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 连政规发〔2015〕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具体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重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240元/年·吨;
2.化学需氧量:污水处理单位2600元/年·吨,化工、钢铁、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