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通价检〔2017〕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年12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南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遵循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
(二)质价相符原则。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服务内容、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自行制定收费标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自愿有偿原则。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公示的收费标准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三、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一)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与所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一致。
(三)中介机构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后,需转委托他人的,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四)中介机构在完成基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后,需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
(五)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但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