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建质〔2016〕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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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2日
附件
连云港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40号)文件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行范围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及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三级资质及以上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试行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6年5月底前)。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安全总监设立工作,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二)第二阶段(2016年6月底前)。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安全总监设立工作,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三)第三阶段(2016年8月底前)。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企业完成安全总监设立工作,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三、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一)一级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二级、三级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安全总监应取得安管三类人员的A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