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公布和争议协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建发〔2019〕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建设局、公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公布和争议协调工作,根据新修订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和《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
)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的项目可以除外),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并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招投标管理机构:
(一)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表(附件1);
(二)招标控制价计价软件电子成果。
因招标答疑及修改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时,应当相应调整招标控制价,同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和相关材料重新公布和上报。
三、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省市现行计价规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2天内进行答疑。
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疑的,投标人可在答疑期满后2天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投标人对答疑仍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招标人答疑后2天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书应当按照附件2内容要求填写完整。
四、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书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如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理由。
五、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