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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电〔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26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成品油价格。此次调价后,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