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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发〔2016〕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4〕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准则。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件1):

A类区:楚州大道以西,涧河以北,里运河、城西北路以东,翔宇大道以南所围成的区域。

B类区:盐河以南,北京南北路以东,延安东西路、深圳路以北,天津路、南昌路(古淮河南)及翔宇大道(古淮河北)以西所围成的区域。

C类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A、B类区外其他区域。

第三条  淮安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本准则。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筑物应按附件2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泊位。

第八条  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按户数和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住宅类建筑应按每100户居民不低于1个车位,总数最高不超过20个设置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在地面设置,且不得出售或出租。

第九条  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应按附件2要求进行设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停车位应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

第十条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件2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第十一条  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开展。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地下空间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鼓励建设生态停车设施。

住宅类建筑应优先设置地下停车库。地面停车泊位宜集中安排用地,共有产权房、公租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住宅总泊位数的40%,其他住宅小区住宅停车位地面停车的比例不宜超过20%。立体停车楼视作地下停车库计算停车位比例。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  建筑物需配建机械停车设施的,住宅类建筑机械停车泊位数 A、B类区不得超过住宅停车泊位总数的30%,C类区不得超过20%;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在流量峰值、交通组织科学合理的前提下,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