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
浙江省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范围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补贴类型 |
1 |
农用搬运机械 |
运输机械 |
田间运输机 |
中央农机新产品 |
2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捡拾压捆机 |
中央农机新产品 |
3 |
设施农业设备 |
温室大棚设备 |
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 |
中央农机新产品 |
4 |
其他机械 |
精准农业设备 |
水平自动控制系统 |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
5 |
设施农业设备 |
食用菌生产设备 |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
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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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
7 |
其他机械 |
其他机械 |
金属粮仓 |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
8 |
畜牧机械 |
饲养机械 |
除臭设备 |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
9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遥控飞行喷雾机 |
中央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 |
附件2
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标准化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其中:“非农化”项目和在粮食功能区范围内建设的“非粮化”项目不予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标准化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范围外建设。
二、起补面积
1.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2.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150平方米起补,其他产业500平方米起补。
三、操作程序
1.申报。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2-1)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建设计划等,实地查验建设地点,核验申报材料,并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将《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计划汇总表》(附件2-2)和《浙江省设施大棚立项申请表》以农业局文件形式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年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列入补贴产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提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实地确认,审查相关财务资料、建设合同、安装清单、区位图、符合建设标准的安装检验报告等,对于单个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共同参与确认。项目确认完成后填写《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表》(附件2-3)。
5.其他程序。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以及补贴资料归档等程序按《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要求执行。
附件2-1
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
身份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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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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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办公地址) |
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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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所在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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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账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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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包括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实施计划、资金筹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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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大棚 基本情况 |
生产企业名称 |
产品型号 |
面积 (平方米) |
单价(元/平方米) |
总价 (万元) |
建设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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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 主体承诺 |
1.本人对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项目按计划进度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 3.保证建设质量符合补贴要求; 4.不改变农业属性,不将设施大棚用于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 5.配合管理部门对补贴项目的抽查、确认等工作; 6.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上述承诺的,5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 (手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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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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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机化 主管部门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补贴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需交一份至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2 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计划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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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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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组织名称) |
身份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建设地点 |
所在园区名称 |
产品型号 |
作物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总价 (万元) |
中央补贴资金(万元) |
地方补贴资金(万元) |
建设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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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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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
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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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 |
主要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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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度(m) |
顶高(m) |
肩高或天沟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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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立柱间距(m) |
副立柱间距(m) |
拱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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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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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立柱规格(mm) |
副立柱规格(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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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杆直径(mm) |
纵拉杆直径(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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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斜撑直径(mm) |
编号与标牌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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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平方米) |
总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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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补贴面积(平方米) |
拟补贴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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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机构意见: 确认人员签字: (确认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本表仅用于证明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②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参与确认;
③生产企业对建设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所使用材质、桩基及本表未列部分,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建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④玻璃温室中二氧化碳施肥、电气控制系统、智能水肥一体化、加热装置、湿帘、水肥一体化等配套系统作为选装项目,不作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