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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浙农计发〔2018〕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新产品补贴)工作,以及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以下简称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经商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与条件

新产品补贴重点对具有创新特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补贴。列入中央农机新产品试点的产品,共设3个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列入省级农机补贴的产品,共设5个大类5个小类6个品目;列入中央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的产品,共设1个大类1个小类1个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每年视情进行调整完善,对经过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产品可依程序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列入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对于可以进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应为定型产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产品包装、检验、安装、验收等标准,且符合我省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同时,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②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的相关材料,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在全省范围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二、补贴标准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标准依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其中:中央资金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中央资金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省级资金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该类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50%。同时,购机者年度内可享的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其中,中央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浙农计发〔2018〕16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浙农专发〔2016〕67号文件规定执行。新产品补贴及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产品补贴金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制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另行公布。

三、补贴操作

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操作程序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执行,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按照《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2)执行。

中央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资金量实行全省总额控制,其中农用搬运机械、收获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中央农机新产品年度补贴资金量,原则上应分别控制在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4.8%、1.2%、4%以内,三项合计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植保无人机年度补贴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

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产品数量明显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超出部分不予补贴;购置金属粮仓、除臭设备的购机者还应满足一定经营规模要求。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在本次试点期内,可使用历年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地原则上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责任义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所购置(销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补贴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喷涂(粘贴)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文本由省农机局统一监制。

五、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

购机者应提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其他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 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是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业“机器换人”的有力手段。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定政策意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严格落实责任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做好政策实施落实。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县(市、区)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媒体宣传与上门宣传相结合,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让农户知晓政策内涵,了解补贴产品的性能用途,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补贴新产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者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机具质量,引导农民买好机、用好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补贴产品田间实地验证,了解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进行确认。对标准化设施大棚等需要安装的机具设备进行抽查时,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或评价,进一步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发现存在补贴比例超过其承诺限额、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将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相关信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补贴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使用风险。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受益农户信息、补贴产品情况等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公开。进一步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总结评估。各地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实施绩效和完善建议以及其他适用产品推荐等,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请各市于次年1月底前将各县(市、区)总结评估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地新产品及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纳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范围

2.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

浙江省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范围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补贴类型

1

农用搬运机械

运输机械

田间运输机

中央农机新产品

2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捡拾压捆机

中央农机新产品

3

设施农业设备

温室大棚设备

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

中央农机新产品

4

其他机械

精准农业设备

水平自动控制系统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5

设施农业设备

食用菌生产设备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6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7

其他机械

其他机械

金属粮仓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8

畜牧机械

饲养机械

除臭设备

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9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遥控飞行喷雾机

中央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

附件2

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标准化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其中:“非农化”项目和在粮食功能区范围内建设的“非粮化”项目不予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标准化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范围外建设。

二、起补面积

1.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2.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150平方米起补,其他产业500平方米起补。

三、操作程序

1.申报。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2-1)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建设计划等,实地查验建设地点,核验申报材料,并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将《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计划汇总表》(附件2-2)和《浙江省设施大棚立项申请表》以农业局文件形式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年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列入补贴产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提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实地确认,审查相关财务资料、建设合同、安装清单、区位图、符合建设标准的安装检验报告等,对于单个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共同参与确认。项目确认完成后填写《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表》(附件2-3)。

5.其他程序。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以及补贴资料归档等程序按《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要求执行。

附件2-1

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办公地址)

项目建设地址







作物种类

所在园区名称







开户行

账号或卡号







项目简介

(包括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实施计划、资金筹集等内容)


设施大棚

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型号

面积

(平方米)

单价(元/平方米)

总价

(万元)

建设完成时间


申请建设

主体承诺

1.本人对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项目按计划进度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

3.保证建设质量符合补贴要求;

4.不改变农业属性,不将设施大棚用于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

5.配合管理部门对补贴项目的抽查、确认等工作;

6.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上述承诺的,5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                   (手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  见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机化

主管部门

意  见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补贴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需交一份至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2

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姓 名       (组织名称)

身份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

所在园区名称

产品型号

作物名称

面积(平方米)

总价

(万元)

中央补贴资金(万元)

地方补贴资金(万元)

建设完成时间


附件2-3

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型号

项目用途








确认情况

主要技术参数

跨度(m)

顶高(m)

肩高或天沟高度(m)





主立柱间距(m)

副立柱间距(m)

拱间距(m)





主要配置

主立柱规格(mm)

副立柱规格(mm)






拱杆直径(mm)

纵拉杆直径(mm)






加固斜撑直径(mm)

编号与标牌设置






单价

(元/平方米)

总价

(万元)








确认的补贴面积(平方米)

拟补贴资金

(万元)








确认机构意见:

确认人员签字:

(确认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本表仅用于证明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②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参与确认;

③生产企业对建设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所使用材质、桩基及本表未列部分,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建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④玻璃温室中二氧化碳施肥、电气控制系统、智能水肥一体化、加热装置、湿帘、水肥一体化等配套系统作为选装项目,不作强制规定。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9-03-11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一、政策背景

(一)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3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明确各省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按照农财两部要求,我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需进一步明确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种类范围、操作办法、责任义务、工作要求等,确保组织实施。

(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016年,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切实解决农业发展特别是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需求,并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特色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农机化水平”,但未细化确定具体的补贴产品种类与要求,在具体操作上也需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三)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将我省列入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省份之一。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明确有关工作继续按农办机〔2017〕10号文件执行,相关补贴产品要求及补贴操作需由省级作进一步明确。

根据上述背景,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产品与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新产品补贴、省级补贴产品(以下合称“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试点产品补贴资质条件:列入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对于可以进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应为定型产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产品包装、检验、安装、验收等标准,且符合我省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同时,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②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的相关材料,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新产品补贴重点对具有创新特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补贴。中央农机新产品主要对田间运输机、捡拾压捆机、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进行补助,省级农机补贴产品主要对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履带自走式耕作机、金属粮仓、除臭设备进行补助,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对遥控飞行喷雾机进行补助,新产品补贴及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产品补贴金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制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另行公布。

同时,为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二)补贴操作。从2017年补贴工作实施成效来看,我省将新产品补贴与常规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同一种操作模式,已经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和基层农机管理部门所接受,工作推进也较为顺利。因此,2018-2020年新产品补贴操作继续参照实施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执行,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按照“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三)责任义务。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要求的责任义务规定,进一步明确新产品补贴政策实施中购机者、产销企业、农机和财政部门的责任义务,并明确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文本由省农机局统一监制。

(四)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从2017年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来看,植保无人机补贴相关资质条件、操作要求等设置较为妥帖。同时,根据实地调研、各地反馈情况以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规范管理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需取得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其他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 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抓好政策实施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的,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并将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加强总结评估,当年度政策实施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并报送省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解读人:省农业厅计财处,电话:0571-86757757;省财政厅农业处,电话:0571-87055626。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