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期至2027年5月11日)
滨财发〔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滨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2日
滨州市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交通事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促进重大国省道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交通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和定向补贴、补助相结合,坚持逐年核定、专项申报、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绿色交通、智慧交通等公益性交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维护;
(二)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三)国、省道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项目前期工作;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规划、设计等;
(五)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及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发展项目。
第五条 实行定向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定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交车运营企业政策性补助;
(二)市城区公交车购置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经费支出、办公用房装修维修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专项资金额度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送市财政局审核。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同时提供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说明(含项目完成时间)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根据审定值拨付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章 定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公交车运营企业政策性补助。
对公交车运营企业政策性补助,由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执行免费及优惠乘车政策所需补助资金进行测算,市财政根据测算结果将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