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教人〔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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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实施细则
常州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践;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校本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市、辖市区教育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培训等级,基本分为:校本培训、辖市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辖市区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教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二部分 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学时。通过其余途径进修学历、学位人员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0学时。
第十三条 在各级培训中,获得国家或省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市级培训学时数;获得市、辖市区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辖市区级培训学时数。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辖市区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辖市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辖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