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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工作的意见

温政办〔2014〕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公证工作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温州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其职能是通过行使国家证明权,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工作作为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并成为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公证工作服务于全市大局,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市公证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与社会需求还有明显差距,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公证工作职能作用发挥和公证事业发展,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

  二、充分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一)支持公证机构发挥职能作用。

  公证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和社会秩序安定。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主动申请或鼓励、引导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以下公证业务: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公证事项;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等公证事项;

  3.房屋征收及补偿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分配、委托等公证事项;

  4.办理不动产、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变更登记过程中的继承、赠予、置换、析产、遗嘱、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

  5.附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事项;

  6.城镇房屋及商品房以及有涉外因素房屋的预售、买卖、抵押、租赁,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等公证事项;

  7.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协议、章程、股权转让、收购等,以及国有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和产权转让等公证事项;

  8.农村集体产权改制过程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分户、股改等公证事项。

  (二)加强公证机构执业保障。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涉及证明当事人身份、确定财产关系等公证事项时,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公安、民政、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发现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冒用公证机构、公证员名义出具公证书等不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和举报,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将公证行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体系,把公证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执业区域任务情况相应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