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市管〔2016〕23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2022 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02月0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市管〔2022〕125号)规定,杭市管〔2022〕125号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杭市管〔2022〕125号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联合杭州市财政局于2016年10月27日制定的《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报送备案。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31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07-0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于2016年6月20日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6日以市政府令第292号颁布,自公布之日正式施行。

一、  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但由于食品范围广,从生产到食用历经的环节多,与庞大的实际从业者相比,政府监管力量十分有限。同时,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和专业性较强,仅仅依靠常规执法手段难以发现。因此,以有奖举报调动群众积极性实行联防联治,对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

对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国家和本省都有规定,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2013年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省财政厅、省食安办2011年制定的《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那么我市为什么还要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1)上述两件奖励办法都是在2015年国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之前制定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而且奖励标准不高。(2)纵观全国,目前尚没有规章以上的举报奖励办法,我市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使举报奖励更加规范化、常态化,同时也走在了前列。(3)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迫切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据统计,承担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015年全年共发放食品类举报奖励总金额456608.21元,被奖励的举报人共65人,数量并不多。而且上述举报不少还是表象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标签标注不合要求,或者偶然的过期食品等,那些暗藏的严重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被举报的并不多。这与奖励标准不高,奖励措施不到位有关。因此,制定一部对举报鼓励更为激励,对举报人保护更为有力,举报渠道更为畅通,举报兑奖更为便利的《办法》非常必要。

今年年初,市政府将《办法》列入了政府立法计划。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完成了《办法》的初稿,并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经审核修改后,征求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为了增强《办法》在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设置上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市法制办与市市场监管局专门赴上海学习。为了广泛集中民意民智,市法制办于4月21日将《办法》草案全文刊登在《杭州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市政府法制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范围较广,我们认为,重点打击直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威胁的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为此《办法》第七条选取了26类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此类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这26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各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源头性、典型性、隐蔽性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在日常巡查中很难被发现,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发动社会的力量,有利于尽早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具有动态性,规章无法事先一一预设,因此《办法》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在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纳入举报奖励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范围。

当然,对举报没有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其他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也应当进行奖励,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省食安办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除了举报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属于《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行为之一外,还需要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条件以及不属于第九条不予奖励情形的人员。

一是,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主要考虑,有的案件虽然发生在本市,但按照级别管辖原则,不属于本市监管部门管辖;有的案件虽然本市监管部门有管辖权,但违法行为不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如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可能对异地网店经营者有管辖权,但案件事实上并不发生在本市。所以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本市,且属于本市监管部门管辖两个条件的,才具备奖励资格。

二是,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如果所举报的内容监管部门之间已经掌握的,就不符合奖励条件。

三是,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因为举报奖励是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也即举报对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如果举报人未提供确切的案件线索内容,仅仅是怀疑、推断等,不符合奖励条件。

四是,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也即只有最后有结果了,才能给予奖励。

五是,同一举报未获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也即不能重复奖励,举报人已经获得一个部门奖励的,不能再获得其他部门的奖励。

四、奖励标准是怎样的?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为此,《办法》确定了两类奖励标准。

如果是行政违法案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