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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费管〔2015〕3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10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湖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22〕11号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浙价服〔2004〕74号)精神,结合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分三类: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乡镇卫生院)按实际使用病床数计收,每日每床3.00元。

  2.乡镇卫生院按就诊人次计收,每人次0.41元。

  3.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及各类门诊部(不含医院门诊部)按在职医务人员数计收,每人每月43元。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征收对象为湖州市(含三县两区)各级医院、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及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列入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