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价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发改法规发〔2023〕2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和《
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辖区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的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5A级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实施。
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依据定价目录分别由所辖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县区制定、调整4A级景区门票价格前,应当加强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并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第八条 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按照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实行分类定价。
(一)保护性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景区,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门票价格。
(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根据《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规定需要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具体价格水平以及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景区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确有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第十二条 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促销价,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
第十三条 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降低旅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联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