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建发〔2019〕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6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7〕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湖建发〔2018〕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本办法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是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下同)保证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县建设局、县人力社保局是各县保证金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存,分为现金和支付担保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两种形式。保函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及担保公司保函,且都须为见索即付型。
保证金缴存遵循“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为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湖承接业务前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保证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工商注册地在市本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在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分别向各县保证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本级和各县均互相认可,不再重复缴存;已向市内非注册所在地保证金主管部门缴存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可由企业申请退还。
二、工商注册地为市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湖承接业务前须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按建筑施工企业的最高项资质等级,缴存保证金的标准额度为: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二、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50万元人民币;
三、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25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应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足额缴存,采用保函形式的,应为同等额度,且担保期限须为连续担保,期满没有续保的视作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同时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按高额度缴存(如专业承包一级,总承包三级的,应缴存50万)。当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按变化后的最高资质等级标准额度调整保证金额度。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交《湖州市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详见附件1)、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向保证金主管部门领取《湖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证明》(详见附件3)。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不得在湖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三章 保证金启用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启用保证金:
一、以现金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资金一时难以落实的,可主动向保证金缴纳地主管部门申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