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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4〕4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

市政府近日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政务环境,合理配置市、区两级政府职权,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提出明确要求。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下放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就具体工作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监管范围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等文件明确,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应放尽放、高效便民的原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轨道交通工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实施。

(二)主城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属地范围内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等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萧山、余杭区以及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等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对属地范围内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内容

(一)市建委的监管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2、对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建立和健全检查、培训、考核、信息互通制度和查处违法行为程序等。

4、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动态信誉考核管理体系。

5、组织实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治理工作。

6、建立市建设工程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市、区、县(市)和开发区两级三点监管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管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2、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监督登记、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执法查处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3、按照上级部署,结合管理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工作措施、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4、按监督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及数量的监督人员,提供必须的工作场地和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行。

5、逐步将建设工程日常监管工作纳入市建设工程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管理,及时统计和上报建设工程监管信息。

6、定期对监管工作进行分析,并向市建委提交分析报告。

(三)市总站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外,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对各区(开发区)、县(市)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每月对主城区各区监督站监管的建设工程开展层级巡查。负责建立和管理市建设工程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收集、反馈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情况进行阶段分析。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发生等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严肃监督工作程序和纪律

(一)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取得省住建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工作中,应以监督组抽查、巡查、定点监督检查等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应及时将监督信息与市建设工程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联网交换。

(二)对监督巡查、抽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或实体方面问题的,监督机构应对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工、排除隐患;对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立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对发现项目管理失控,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三)对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文明施工管理失控且整改不力的,监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公开约谈告诫情况。

(四)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一)定期报表制度。各监督机构必须每月25日前将本月建设工程监督相关报表报送市建委,为统计分析、动态管理、阶段考核提供基础信息。

(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凡涉及工程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在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同时向市建委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规定。

(三)属地日常巡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