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国资委〔201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2021-11-16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发展,我委决定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提示、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认可,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推行行政指导,有利于扩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互动渠道,使相关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加切合实际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行行政指导,有利于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等失当行为,有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行行政指导,有利于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效能,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监管和发展的统一。
为切实做好我委的行政指导工作,经委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我委决定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目标,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方式,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提升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推行行政指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指导应在法定的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定,不应超越国家相关政策。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指导应从实际出发,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尊重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合适性原则。行政指导应紧密围绕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区别不同的被指导对象以及不同的行政行为,根据被指导项目的性质、特点等,选择适宜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四)和谐性原则。行政指导应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通过综合指导,使行政相对人认可和自愿接受,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推行行政指导,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双向互动等方式,交换行政管理意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为加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同的具体行为实施不同的行政指导。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项目辅导。根据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对企业发生的重大投资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重大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等重点项目实施重点辅导,引导企业强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进行改革,帮助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服务发展建议。依托服务职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产业等信息,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各项经营机制,有效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重大事项提示。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重要事件,在该行为发生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行政法规,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