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船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3〕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水利(水务)局:
现将《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船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2013年10月31日
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船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系统船闸(含套闸、节制闸通航孔,下同)船舶过闸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船闸正常运行和安全畅通,根据《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0号令)、《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 [2011]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系统管理、船舶过闸费项目已履行税务登记手续、并已申领使用过闸费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的船闸。
第三条 水利系统船闸运营者或者产权拥有者,经履行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向过闸通行船舶收取过闸费。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水利系统船舶过闸经营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按照补偿投资管理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已履行收费审批手续,并已正常运营的船闸,各类船舶过闸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新建的船闸、以贷款为主或者以市场投融资为主建设的船闸,以及经过更新改造大修的船闸,由船闸运营者或者产权拥有者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建议,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结合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等因素,经过成本监审,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经过成本监审,重新制定过闸费标准。
(三)因当时成本监审资料不全,制定、调整船舶过闸费标准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以按照附件规定的船舶过闸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试行。试行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水利系统船闸船舶过闸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船闸运营者或者产权拥有者应当按照投资和管理主体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管理。
第六条 水利系统船闸船舶过闸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船闸运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减免与加收过闸费规定、价格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类过闸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免收(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过闸费的外,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过闸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闸船舶,免收过闸费,并优先过闸:
(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
(二)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并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的船舶;
(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下属企业和有运费收入的船舶);
(四)。本省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公益性专用船舶以及航道管理机构专门从事航道管理的专用船舶;
(五)农船以及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3吨位以下);
(六)从事客运的船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闻船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收取过闸费:
(一)超载、超长、超宽的船舶。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的,确认为超载;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确认为超长、超宽。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其过闸费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1. 5-2倍计收;
(二)因装载鲜活农副产品等特殊情况,要求提前放行的船舶(免收过闸费的船舶以及旅游船除外),由船舶运营者提出或者填报书面申请,经水利船闸运营者查验准许,可以提前过闸,其过闸费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三)装载危险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的船舶,应当与装载非危险品或者非易燃易爆品的船舶分闸次放行,,其过闸费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3倍计收;
(四)计费吨位不满半吨,不计费;满半吨、不满1吨,按照1吨计费。过闸费不满1角,不计费。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过闸船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补收过闸费;应当加收过闸费的。加收过闸费:
(一)购票时少报实载吨位的,由船闸运营者核算实载吨位。少报实载吨位,除补交不足吨位的过闸费外,视情节轻重,加收正常全部应当交费额2倍以下的过闸费;
(二)无票进闸、抢档进闸,经劝阻无效,除按照提放船舶计收过闸费外,加收正常全部应当交费额2倍的过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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