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的通知
苏价规〔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发改法规发〔2022〕958号规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规定,我局对《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

第三条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会计资料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以下简称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同一区域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样本点,通过汇总平均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一)生产成本包括原辅材料、燃料动力、备品备件、职工薪酬等直接支出,以及不能直接计入但必须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二)销售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和折旧费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管理费用。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五)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第七条  经营者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定价成本由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构成: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经营者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如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按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

(二)管理费用包括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三)筹资费用是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财务费用。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构成。

第九条  定价成本为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成本,以人民币元为计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章  主要成本指标及审核标准

第十条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对经营者成本核算方法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成本监审的重点环节。

第十一条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会计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工资。

第十二条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不包括:

(一)本单位使用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劳务费)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第十四条  在岗职工人数变动较大的,应计算年平均数,不得用年末数替代在岗职工人数。

第十五条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统计部门未公布该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其他口径核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工资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确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经营者外购、自制的原材料、燃料等存货应当根据经营者库存商品明细账计算实际平均成本;对进货价格明显偏高的,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据实核定。经营者为企业性质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经营者为行政事业性质的,最高不得超过审核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余额的2%。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运输等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折旧年限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