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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9〕67号规定,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废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十一条、十三条第一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5〕2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
(一)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一)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三、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此规定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按老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不进行调整。
四、关于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凭税务机关代开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是指企业接受所有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之和与该企业的所有权益性投资之和的比例。
2.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所有利息收入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加速折旧(摊销)政策衔接问题
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已按老法规定进行加速折旧(摊销)的资产,仍按原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执行至期满为止。
六、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在2007年10月9日以后,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至到期为止。
七、关于存货估价入帐问题
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帐方式进行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发票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八、关于固定资产界定问题
新税法没有界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固定资产的界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