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及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及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
一是依法委托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确定受托单位,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强化管理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标准统一,操作规范,从源头上防范管理风险。三是注重实效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在推行范围的选择和在受托单位代开网点的设立上,充分考虑本地办税服务压力、代开业务量大小等因素,合理布局,确保实效。
(二)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
一是纳税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该项服务,由纳税人自行与邮政公司结算邮寄费用。二是集中加分散原则。城区(不含夷陵区)集中设置发票配送网点,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处理;各县(市、区)分别设置发票配送网点,负责所在县市范围内的发票网上申领业务处理。
二、业务流程
(一)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
1.部门和条件
委托代开代征工作由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税务局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级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费:
①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③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发票代开和税费代征工作;
④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用、保管、开具、缴验发票。
2.对象和范围
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未达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经营收入);
②医疗器械、药品、卷烟生产经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需要国家许可的经营收入;
③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收入;
④单笔经营收入超过相关标准或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收入超过相关标准的;
⑤代开申请人户籍(机构)所在地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发生地均不在所在市州范围的。
3.业务流程
①签订协议。各县(市、区)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开代征工作,应与同级邮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和《委托代征协议书》(见附件2),发放《委托代征证书》(见附件4)。
②确定网点。各县(市、区)邮政部门设立、变更、撤销代开普通发票网点的应向同级税务局报告,各县(市、区)税务局对代开普通发票网点进行确认。
③发放发票。各县(市、区)税务局向受委托邮政部门发放发票领用簿和委托代开发票(最高不超过3个月用量);受委托邮政部门应设定专岗负责发票的领用、保管和缴销,制定发票出入库和领用保管制度,并报同级税务局备案。
④发票代开。邮政代开人员(以下简称代开人员)应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邮政委托代开代征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见附件5),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开具发票;核对不一致的或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超过邮政部门代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到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理。代开人员代开普通发票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征税费,并按照《“营改增”和非“营改增”收入划分范围》(见附件6),在邮政代开代征系统中确认代开普通发票对应的代征增值税类别。代开普通发票应在发票联和记账联上加盖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见附件7)由县(市、区)税务局统一刻制。代开普通发票除收取代征税费外,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和任何其他费用。邮政部门应按时间顺序将代开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备查。资料范围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开普通发票存根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