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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6]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推行“阳光评税”,根据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市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核定定额初定通知书

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4、不予调整定额通知书

5、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台帐

6、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登记簿

7、个体工商户税款核定(调整)台帐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总局、省局以及市局相关规定,结合AHTAX2005征管信息系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程(含起征点以下纳税人)。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规范、服务、高效、易行的原则。按照业户申报、调查拟定、集体评议、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执行。

第四条税务机关核定程序

(一)业户申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行为之日起2个月的期间内,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领购量为主要参数对其营业(销售)额进行初定,下达《定额初定通知书》。初定营业(销售)额在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初定期间直接到纳税申报窗口开具税票,初定营业(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暂不征收税款。

初定期满前15日内,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一式二份),如实申报其月营业(销售)额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情况。对业户未按规定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路段、同行业、规模相当业户的经营情况据实核定。

(二)调查拟定。税收管理员自接到《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5日内,到纳税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完成《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中的税务机关复核内容,根据采集的数据,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结合纳税户的经营状况,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核定期间每月应纳税营业(销售)额及税(费)额。

(三)集体评议。参加集体评议人员由分局领导,法制员、业务科、个体征管股人员及纳税人代表或协税护税组织代表组成。先由税收管理员介绍业户申报及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拟定定额意见,再经与会人员分析评议后做出该业户的核定定额决定。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和尊重纳税人代表或协税护税代表的意见。

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须核定其月营业(销售)额及税(费)款,对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只核定其月营业(销售)额。

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参会人员、评议过程、拟定定额和定额核定情况。

(五)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业户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分户资料,一份交申报窗口录入AHTAX系统中,一份送达给纳税人,并填写《送达回证》。税收管理员应协助申报窗口对纳税人完成“税银联网”手续。

(六)张榜公布。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额核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微机代码、行业、经营地点、核定月营业(销售)额及税(费)款,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1个月。1个月后将核定情况订本装订,放在办税服务厅,以备纳税人查询。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调整

(一)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收入额

1、异议定额调整。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