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9〕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根据近期
土地增值税征管中陆续反映的有关问题,为便于基层单位统一执行政策,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
房地产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能免予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二、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管理问题。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表仍沿用《芜湖市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清算的附表以及应提供的其它清算资料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填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三、
房地产二级市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问题。为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
房地产二级市场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