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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4.30)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玉林市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