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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8〕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今年春节前,我省连续普降大雪,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灾后重建进程,经研究,现就地方税收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因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并实行随报随批。

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遭受雪灾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因遭受雪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半征收其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雪灾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个人因遭受雪灾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