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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钢材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钢材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国税发 〔2007〕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马鞍山市钢材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马鞍山市钢材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钢材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钢材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纳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按照“科学精细、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含当涂县)从事钢材经营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钢材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定期走访钢材经营企业,了解、掌握其购销渠道,资金流向,跟踪其实际经营情况。

钢材经营企业要规范财务核算,除设立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外,必须要求企业按钢材的品名、规格设立数量金额式的二、三级明细帐,并序时登记实物明细帐。

第五条  钢材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记账凭证上账户对应关系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