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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 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2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三)返还方式。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采集无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信息,报送至自治区社保中心,广西税务局根据自治区社保中心统一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信息,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该账户。

  (四)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企业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补贴方式。按现行方式依申请办理。

  (四)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本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补助标准。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参保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补助方式。由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采取“免申即享”新模式,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当月的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至该参保单位的对公账户或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无需参保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四)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且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不足的设区市,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此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