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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3〕188号 2013-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省局各部门:
今年以来,省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清理涉税事项,积极在海口、先行试验区和陵水等地税局开展“先办后审”的试点工作。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办后审”的基本内容
“先办后审”是指纳税人依法办理涉税事项时,除少数事项遵循先行审批外,其它事项只要纳税人信用良好并符合办理条件,办税窗口先行办理,事后再进行申报资料和实际调查结果的对比核查,并最终确定审核意见。对因纳税人提供虚假或错误资料而未通过审核的,进行事后追究。
(一)涉税事项分类
将原有税务分局(所)、机关科(股)室审批或审核的工作事项前置到办税服务大厅。将清理的330项涉税事项分为三类办理模式:
1.对15项审批类事项实行“窗口受理、先审后办”。
2.对部分审批事项、备案类减免税217项实行“窗口受理、先办后审”。
3.对其余98项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二)大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当场办结
1.文书受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交涉税事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核。
2.对审核通过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前台文书受理岗不再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而直接出具该事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事项,前台文书受理岗可按原有模式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通过当场办结的通知书使用XX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局业务专用章。

(三)事后审核
对“先办后审”事项,税源管理岗应按要求严格履行后审职责,对未通过审核的事项要及时加以纠正。
1.后审的重点在于对申请材料内容的逻辑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2.后审的时限原则按原定的审批和备案时限确定。
(1)先办后审事项中的原12项审批类事项:除延期申报的核准为2个工作日外,其余均为20个工作日,分别为: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减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个人所得税减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营业税减免、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减免、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服务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2)“先办后审”事项中其余205项原减免税备案类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审核。
3.对后续审核不通过的事项,应出具撤销“先办”决定书或通知书,并及时追缴税款,同时向第三方单位(如国土、住建等部门)传递信息。
4.撤销的通知书使用终审机关公章。

(四)检查监督
为加强对后审工作的监督,防范疏于后审带来的执法风险,在“先办后审”模式中增加了检查监督岗位。实行计算机审核超时筛选,并通过综合查询将有问题的办理事项筛查出来,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