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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2009年8月17日 黔地税发〔2009〕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废止涉及营业税规定的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废止涉及营业税规定的内容。



主送:略
为了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的征管方式问题
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的各项税收按应税劳务发生地实行属地征管,分级入库。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做好新开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建安营业税的征收及税款结转入库工作,2009年未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应及时征收入库。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已委托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代扣代缴工程项目的建安营业税(不包括新开工项目)2009年继续按原来方式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2010年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征管范围问题
根据《通知》第一条:“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规定,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列举的交通项目执行,所征收的建安营业税为省级预算收入。
三、关于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工程项目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入库,要加强对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筑业统一发票和代征税款完税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混级混库。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交通、国土、发改委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强与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的联系,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准确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及时足额将工程项目的各项税款征收入库。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09年贵州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27日  黔府发〔2009〕20号

主送:略
为了给我省交通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集中财力、加快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瓶颈问题,1998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8〕5号)。该通知下发以来,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有的规定和要求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目前,我省交通基础设施仍很落后,加快骨干交通路网建设,仍然需要适当集中财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列入重点项目计划。
二、承担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其中,营业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
三、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地方各税的具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