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经调查测算,现将全市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布如下: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客运、装卸搬运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本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 (2013年第6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发布,现就《公告》相关事项做如下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 (2013年第6号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5年有效时间已经到期,应当废止后重新公布。为了保证全市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正常征收,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将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予以统一,并且公布。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同时也能有效防范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保持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