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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区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区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区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砂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办法》)、《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沙石 粘土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105号)规定,现对加强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城区砂石资源税实行“源头控管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收购未税砂石的单位是砂石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凡生产混凝土、水泥制品的单位在收购未税砂石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未税砂石”是指未缴纳资源税的河砂、片石、碎石、卵石及其他石类,即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未向收购砂石的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砂石。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代扣代缴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四、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