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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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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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6月25日 |
第三条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为销售方向购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第三条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为销售方向购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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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核准购领资格并验旧供新。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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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按照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如实规范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得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杂费。 |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如实规范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得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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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12月31日 |
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征收标准。 |
各辖市(区)税务机关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征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