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秦皇岛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省局通知,按照全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保证纳税人正常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业务,避免浪费,税务机关库存的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延续使用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秦皇岛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秦皇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三、秦皇岛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秦皇岛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四、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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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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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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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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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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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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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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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地税政三函〔19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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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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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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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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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地税公告[2017]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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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的工作实际,通过对原市级国税机构、原市级地税机构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公告将新机构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http://hebei.chinatax.gov.cn/qhdsw/tzgg/sjtzgg/202212/t20221228_3225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