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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加强税收宣传,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逐步形成,但税务征管的薄弱环节依然存在。为了便于基层分局强化征管,同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近几年下发的有关文件要点印发给你们,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请认真对照执行,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培训劳务征收营业税政策

(一)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培训劳务是否征税问题

你省××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1日 国税函发〔1998〕749号批复]

(二)关于各种培训活动适用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化、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6月14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

(三)关于学校举办的复读班培训班征税问题

对于全日制普通学校(包括大、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在承担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举办各种类型的复读班;普通高考、成人自学考试、职称考试补习班;微机、外语、舞蹈、琴、棋、书、画等等培训班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应依照税法规定按“文化体育业一其他文化业”项目征收3%的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96年12月10日皖地税政一字[1996]450号批复]

(四)关于各种形式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问题

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9月12日皖地税政一字(1995)27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20日财税发(1995)15号通知]

对于合肥交通技校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招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96年1月8日皖地税政一字(1996)012号批复]

二、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政策

(一)关于邮电礼仪业务征税问题

邮电礼仪是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6月14日皖地税政一字(1995)19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

(二)关于明信片经销业务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经销的明信片,属于集邮商品范畴,为“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计税营业额分为两种情况:对邮政部门调拨的明信片,按收益额作为营业额;对零售的明信片按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12月13日皖地税函(2000)282号批复]

(三)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税问题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10月30日皖地税函(2000)2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7日国税函〔2000〕698号通知]

(四)关于168台电话收费征税问题

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电话台,其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所说的“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6月14日皖地税政一字(1995)19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

(五)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征税问题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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