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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冀国税发200555号                          2005年3月2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4〕154号)和我省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

我省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按年纳税额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三类。即:在2003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集贸市场为小型集贸市场;在100—500万元的集贸市场为中型集贸市场;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大型集贸市场。

对在连续两年内集贸市场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应转入相应的管理标准。对其变化的认定应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二、对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重点监控

大型集贸市场为省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实施重点监控,每半年进行重点检查。自2005年起,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132号通知)的时间要求将所有大型集贸市场年度和半年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主要做法及税源分析上报省局。

中型集贸市场由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实施重点监控管理,每季进行重点检查。

小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所(分局)负责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定期开展重点检查。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市、县(市、区)国税局以及税务所(分局)负责对集贸市场的开展重点检查情况要及时汇总,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的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4〕154号)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划分为:查帐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临时经营户等四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管理。

(一)对查帐征收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督促其如实建账进行会计核算。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建账能力,有选择地开展重点户的建账建制工作。根据建帐建制对象分别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建立复式账的,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建立简易账的,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盘点表、利润表,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简易核算。

对建账核实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个体税收管理员除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 ( 冀国税发〔2005〕33号)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应重点做好辅导建账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按季分析其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加强对建帐户账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由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核定应纳税额税款的管理办法。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采集相关信息,县级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规定的要求和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规定的程序核定应纳定额税款,实行阳光定税,定额公示制度。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确实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征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对于情况属实的,上报县级国税机关定期定额评审委员会,经批准后重新核实其应纳定额税款。

应纳定额税款的调整采取调后不调前的原则,在新的应纳定额税款没有确定前应按原应纳定额税款执行。

(三)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检查和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

(四)临时经营户是指没有或不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定期巡查巡管制度,实施日常税收检查,加强税收管理。

四、关于集贸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

集贸市场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的、计税依据、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并核发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格式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委托代征的对象是指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委托代征前对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位置、应纳税额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委托代征税款的协议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二)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票证管理。税收完税凭证由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可由代征单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和考核,指导代征人员依法做好代征税款工作。

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与代征的纳税人有租赁或直接管理关系;

3、从事代征的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责任心强,遵守法纪。

五、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制度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分类管理情况,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