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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5〕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自2003年6月起,省地方税务局陆续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进行了明确,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重要认识。取消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具体体现,取消部分审批项目意味着原有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各级税务机关和所有纳税人。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有关内容的宣传、培训。通过税法公告、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将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要加大对一线地税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现有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好有关取消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加强相关事项的申报备案、评估审核工作。对纳税人根据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同时报送的有关备案资料应加强审核,进行纳税事项评估。存在疑问的,应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各单位要建立各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内部审核和考核机制,做好征管基础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存档工作,按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台账和备案资料,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做好地方减免税优惠政策评价管理工作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二、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对于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改变成本计算方法、广告费支出、工效挂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分摊收入等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纳税人在报送所得税当期或年度申报表的同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