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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9月11日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股权变更税收管理,现就股权变更收入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概念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变更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
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它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
二、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变更收入有关资料的;
(四)其它应核定股权变更收入情形的。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内容和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收入审核的内容(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和方法:
(一)审核股权转让企业资产负债表内所有资产的情况,与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和实际资产进行比对。查看资产的移交有无约定,对账实不符的资产,是否约定转让人移交或补齐。对未移交资产的股权转让行为,应按未移交资产的价值,依法调整增加股权转让收入。
(二)审核股权转让企业资产负债表内所有负债的情况,并与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比对。查看负债的承担有无约定,对账实不符的负债和转让人(股东)所欠的公司债务,是否约定由转让人承担。对豁免转让人(股东)所欠公司债务以及负债短期内异常变动的,应仔细分析原因,相应调整增加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