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函〔2009〕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营业性用房、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等类型
房地产仍维持原有预征率外,其他
房地产的预征率调整为1.5%。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力度,建立健全
房地产项目的税收分户台帐,严格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开展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对已经完成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房地产项目,各单位必须在每半年后20日内将其清算资料集中上报市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调整后各类型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调整后各类型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转让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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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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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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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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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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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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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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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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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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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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