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 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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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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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市局直属机构的审批权限 按照《公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请示省局,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宝鸡市车辆征收管理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
五、关于市局直属机构的审批权限 按照《公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市级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征收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税务局审批。 |
六、市县(区)地税机关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的审批流程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
六、市县(区)税务机关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的审批流程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
附件2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现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
各单位对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要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审批条件对照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按照《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级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关于定期减征免征的认定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其中“定期”的认定,原则上以纳税人上年一个纳税期认定。
三、关于符合减免条件情形的认定
(一)《公告》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消防等部门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等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财政补贴证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公告》中关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认定
鼓励和扶持产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社会公益事业应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出具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
(三)《公告》中关闭或停产整顿企业的认定
纳税人关闭或停产整顿半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以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为主。
(四)《公告》中“纳税确有困难”的认定
纳税人亏损严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
(五)关于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
纳税人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租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凡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比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但以租入土地进行出租经营的,不得享受困难减免。
四、《公告》发布前的遗留问题
《公告》发布前已经申请困难减免但未审批的纳税人,按照《公告》发布后的审批条件认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重新按《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调查、研究,原则上只审批2013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再审批,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滞欠之日起追征税款。
五、关于市局直属机构的审批权限
按照《公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市级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征收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税务局审批。
六、市县(区)税务机关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的审批流程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减免税后续管理
各单位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减免的土地使用税要督促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有效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告》(宝地税通告〔20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附件3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宝鸡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0月19日 |
宝国税发〔1994〕21号 |
2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收发票使用保证金的通知 |
1994年12月27日 |
宝国税发〔1994〕92号 |
3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借款合同代扣印花税的实施办法 |
1995年3月27日 |
宝地税发〔1995〕63号 |
4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宝鸡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
1995年9月26日 |
宝国税发〔1995〕310号 |
5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96年2月5日 |
宝地税发〔1996〕34号 |
6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8年10月5日 |
宝国税发〔1998〕187号 |
7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2000年6月21日 |
宝地税发〔2000〕129号 |
8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征管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
2000年12月22日 |
宝地税发〔2000〕235号 |
9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邮政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2年6月3日 |
宝地税发〔2002〕95号 |
10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税负的通知 |
2003年8月18日 |
宝地税函〔2003〕189号 |
11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双定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征管办法的通知 |
2004年3月26日 |
宝地税发〔2004〕59号 |
12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04年4月5日 |
宝地税发〔2004〕103号 |
13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刮奖发票的通知 |
2004年4月5日 |
宝地税发〔2004〕108号 |
14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定额刮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4月5日 |
宝地税发〔2004〕120号 |
15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刮奖发票的实施意见 |
2004年4月5日 |
宝地税发 〔2004〕121号 |
16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4年8月2日 |
宝地税发〔2004〕193号 |
17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单独申报管理的通知 |
2004年8月3日 |
宝地税发〔2004〕198号 |
18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2月2日 |
宝地税发〔2005〕10号 |
19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印发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3月22日 |
宝地税发〔2005〕47号 |
20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额刮奖发票延期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5年8月24日 |
宝地税发〔2005〕149号 |
21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8月11日 |
宝地税发〔2006〕156号 |
22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和传输盘采购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06年11月21日 |
宝地税函〔2006〕171号 |
23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12月5日 |
宝地税发〔2006〕229号 |
24 |
2006年12月26日 |
||
25 |
200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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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6月18日 |
宝地税发〔2009〕139号 |
27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宝鸡市国税系统市县两级税务行政审批目录的公告 |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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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28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市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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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29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201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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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附件4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3月16日 |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