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丹地税发〔2015〕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工作部署积极主动,清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清算成效不够显著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为体现税收公平、公正,避免因各单位采用清算方法不统一所带来的征纳矛盾。各单位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2〕92号)下发前已经下达《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应按《通知书》执行。
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下发后已经下达《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原则上按《通知书》执行,如果纳税人对原清算方法有异议,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至今没有下达《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及今后新发生的清算项目,全地区统一按
辽地税函〔201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