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自2011年9月1日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将执行税负较低的税率,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税务系统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征收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见附件)。
行业 |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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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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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 零售业 |
书画、工艺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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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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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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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运输业 |
装卸、搬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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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运输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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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机动车养护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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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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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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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业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