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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对原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公布。娄底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在合并前,仍按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xls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契税缴纳环节的公告

2016620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71日起,在娄底市范围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签订土地出(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国土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前,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房产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未经地税部门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代收契税,否则,将依法追究。

201671日起,在娄底市范围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签订土地出(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国土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前,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房产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未经税务部门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代收契税,否则,将依法追究。

2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2016621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二条 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通知施行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内补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第二条 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通知施行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补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应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应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可清算条件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定期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可清算条件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定期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见附件),其中附表的选用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地税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 (十三)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见附件),其中附表的选用由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地税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或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定期获取当地建安造价定额相关资料,合理制定上述成本核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或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定期获取当地建安造价定额相关资料,合理制定上述成本核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比例,可按实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计算,或按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也可按地税机关确认的其它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比例,可按实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计算,或按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它方式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可以按规定探索购买劳务的方式,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问题。为确保清算审核工作更加专业、高效,各主管地税机关可设立集中清算审核工作组,由专人(组)对清算项目实施分类、切块式的审核模式。即将一个清算项目分为项目概况、收入、成本、费用四大类分别进行审核。每一类别均由相对固定人员(小组)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并负责相应数据、文书、政策的合成和归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可以按规定探索购买劳务的方式,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问题。为确保清算审核工作更加专业、高效,各主管税务机关可设立集中清算审核工作组,由专人(组)对清算项目实施分类、切块式的审核模式。即将一个清算项目分为项目概况、收入、成本、费用四大类分别进行审核。每一类别均由相对固定人员(小组)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并负责相应数据、文书、政策的合成和归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纳税人未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税务人员应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地税机关集体审议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税务人员应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三条 成本费用管控环节风险识别,应重点关注扣除票据是否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和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处于合理区间等。主管地税机关在进入清算申报审核环节后,应首先对扣除票据进行风险识别。

第三十三条 成本费用管控环节风险识别,应重点关注扣除票据是否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和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处于合理区间等。主管税务机关在进入清算申报审核环节后,应首先对扣除票据进行风险识别。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运用源头监控环节获取的工程结算等基础资料,以及从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获取造价指标,提取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重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风险识别: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运用源头监控环节获取的工程结算等基础资料,以及从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获取造价指标,提取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重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风险识别:

第三十六条 清算鉴证质量管理,是指地税机关对鉴证人接受委托,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质量的评价、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清算鉴证质量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鉴证人接受委托,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质量的评价、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清算鉴证质量评价结论做出后,县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级地税机关,并在市级地税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 清算鉴证质量评价结论做出后,县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级税务机关,并在市级税务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3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使用税务数字证书的公告

20161223

2016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已于20161028日起在全市全面推广实施。

湖南省网上税务局(以下简称“网上税务局”)已于20161028日起在全市全面推广实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