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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皖地税函〔2008〕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规定,第二、三、六、七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精神,加快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的转变,促进我省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