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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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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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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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6年4月6日 |
第七条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登记备案,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
第七条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登记备案,县(区)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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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汇总缴纳印花税的限期为一个月。 |
第九条 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汇总缴纳印花税的限期为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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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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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范围、计税依据、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范围、计税依据、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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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按核定年度内的购、销(经营)金额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比例计算缴纳。在核定年度内将不对其印花税的贴花情况进行检查;在核定年度内如果有被其他单位代征的印花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核定印花税款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
第十二条 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按核定年度内的购、销(经营)金额和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比例计算缴纳。在核定年度内将不对其印花税的贴花情况进行检查;在核定年度内如果有被其他单位代征的印花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核定印花税款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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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或缴款书、完税证的方式缴纳税款,并按以下办法完税: |
第十三条 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或缴款书、完税证的方式缴纳税款,并按以下办法完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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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如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征收方式。 |
第十四条 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如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征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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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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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等。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税务局、直属分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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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丹东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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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2月26日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正常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注销、破产或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要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正常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注销、破产或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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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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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应缴税款,且申报税款信息已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但因欠缴营业税无法开具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由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地税机关为购房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因没有可执行财产等原因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做出书面说明,对达到逃避追缴欠税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
(二)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应缴税款,且申报税款信息已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但因欠缴营业税无法开具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由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为购房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因没有可执行财产等原因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书面说明,对达到逃避追缴欠税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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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申报税款的,需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将企业拒不缴纳税款行为作为“涉税重大事项”向市局稽查处报告,列入当期稽查选案并组织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待稽查部门做出处理决定60日后,主管地税机关凭收款收据和售房合同(协议)受理不动产承受方契税申报。 |
(三)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申报税款的,需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拒不缴纳税款行为作为“涉税重大事项”向市局稽查处报告,列入当期稽查选案并组织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待稽查部门做出处理决定60日后,主管税务机关凭收款收据和售房合同(协议)受理不动产承受方契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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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12月24日 |
“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地税机关责令企业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企业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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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年11月30日 |
第三条第一款: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好《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丹地税发〔2011〕21号要求,切实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和数量,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力争做到清算结束,税款结清。使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
第三条第一款: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和数量,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力争做到清算结束,税款结清。使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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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年1月26日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以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为准。2018年1月31日之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适用当时核定征收率。主管地税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2018年2月1日以后实现销售的房屋,按孰低原则执行核定征收率。2018年2月1日以后,项目开始清算并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以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为准。2018年1月31日之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适用当时核定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2018年2月1日以后实现销售的房屋,按孰低原则执行核定征收率。2018年2月1日以后,项目开始清算并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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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3.09.27 |
三、缴费方式 |
三、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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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费依据及费率 |
四、计费依据及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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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4.04.04 |
一、查实征收审批问题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符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22号)的相关规定实行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的,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实行单独审批。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由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按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 |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符合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22号)的相关规定实行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的,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实行单独审批。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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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费款包括向市住建委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和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
已缴费款包括向市住建委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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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住建部门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凭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经住建委盖章确认)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市局社保处审核后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发票时予以抵扣 |
企业向住建部门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凭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经住建委盖章确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局社保处审核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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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扣内容 |
三、抵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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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种特殊情况 |
四、几种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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