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函〔2014〕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7.5)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为切实加强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预征管理方式,加强
房地产企业预缴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季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省局预缴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抓好
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规范期间费用、计税成本核算,加强
房地产企业汇缴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精神,各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严格遵循收入、成本确认的原则和方法、严格税前扣除的管理、加强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申报的日常评估核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的管理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