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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除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为2%和5%。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